分手后,送过的礼物还能要回来吗?法官:那要看是什么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恋爱分手后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年满40岁的刘先生仪表堂堂、事业蒸蒸日上,是亲友口中典型的“别人家的孩子”,美中不足的是眼看蹉跎了光阴,却一直没能找到心中的“那个她”。2017年1月,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雨,年轻靓丽的小雨强烈地吸引了刘先生的目光,两人顺利发展成恋人关系。刘先生为了俘获芳心出手阔绰,恋爱期间向小雨陆续转账32万余元,甚至还动了“闪婚”的念头,在恋爱六个月的时候就联络了婚庆公司商讨舞台布置。可是好景不长……

“求而不得,舍而不能”

也许是年轻的小雨还暂时无法收住玩心,也许是刘先生多年驰骋商场脾气强硬,甜蜜不久后刘先生发现了两人间的矛盾:小雨似乎把他当做了财神爷和提款机,金钱上若不能满足就得不到小雨的回应……

小雨:股票涨了这么多,给老婆买个生日礼物都要碎碎叨叨?

刘先生:老公难道就是拿来买买买的?说好就花一万五千元的,怎么又变卦了?

小雨:原计划?原计划是买香奈儿!

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争吵后小雨提出了分手,刘先生当作往常争执中随口而提的分手,在冷静几天后主动找小雨和好。没想到,这次小雨是真的下定决心要分手。刘先生难以接受,觉得自己付出了感情和金钱,最后换来的却是一拍两散。

刘先生:在我们各自开始新生活之前,我们需要把账务结一下,车子我出了20万,其他各种花销保守估计45万,你就还我32万元吧。

小雨:我不太明白……

刘先生:钱是给我未来老婆的,既然现在分手了,你就该把钱还给我!

因与小雨就财产返回问题协商未果,刘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返还20万购车款

刘先生诉称,双方恋爱期间,其多次向小雨转账共计32万余元,因赠与给小雨的均系附结婚为条件的,现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无结婚的可能性,故要求小雨返还赠与钱款32万余元。

小雨则认为两人之间曾是恋爱关系,刘先生为取悦于她出手大方,恋爱期间对自己的赠与均属一般赠与,并不属于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故要求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恋人关系破裂后引发的返还钱款纠纷,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应准确审查原告转账给被告钱款的性质进而予以处理。

01、法定节假日、被告生日等特定日子的“微信祝福红包”

原告方选择特定日子和有寓意的金额进行红包转账,并在转账前后通过聊天的方式向被告表达爱意进行祝福,目的在于通过赠与红包的方式传情,表达爱意,维系、增进与被告良好的恋爱关系,因此原告对于“微信祝福红包”赠与意思表示明确,此种类型的款项在汇款到达被告处即交付完毕;此外,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虽然次数不多,但“红包”亦同样有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

02、不定期转账给被告的“生活费”

原告不断向被告转账钱款,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被告的日常生活所需及其他消费支出,进而向被告表达爱意,促进双方恋爱关系的快速发展。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后,原告亦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告表达过要求返还这两类转账钱款的意思,可见这两类钱款的赠与行为完全出于原告自愿,且心甘情愿,非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被告无需返还。

03、单笔转账20万元给被告的“购车款”

原、被告曾是情侣关系,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发展迅速,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关系破裂分手。从原告转账20万元给被告始初而言,不同于平日的数千、上万元,金额差距较大,其目的为尽快与被告结婚,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解除了恋爱关系,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情侣作为受益人应当返还。现原、被告双方已合意解除恋爱关系,无结婚登记的可能,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钱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小雨返还刘先生20万元。

小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协商双方就返还金额认定为15万元后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对于尚未进入或正处于谈婚论嫁阶段的青年,不应添加过多的金钱色彩。青年男女相处赠送贵重财物应当慎重,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应提高警惕,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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