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女博士为报复前男友两度雇凶:5万块废他一只手!

前不久,#女博士毕业前分手#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不过,最近也有一位这样的女博士

和上面的女博士年纪一般大

但却站在了审判席上

高某不到30岁,身材娇小,皮肤白皙。在大家眼中是典型的女博士,高学历、高薪工作加持,但就是缺一个男朋友。

想着自己年纪也不小了希望有人相伴左右,高某便与同事介绍给自己的男子处起了对象。

事实上她对这个无论是学历还是工作都比不上自己的男人是不满意的,耐不住男方的热烈追求与自己不想再孤孤单单一个人两方面原因她还是选择了跟他在一起。

两个人在一起的一年多,高某依旧不确定自己是否喜欢这个朝夕相对的男人,唯一能确定的,就是自己格外享受那种被一个捧在手心时刻呵护宠爱的感觉。

这种不对等的虚假的幸福迟早要幻灭,男方突然向她提出了分手,对于一向骄傲的高某来说,这简直是一种侮辱,咽不下这口恶气的高某开始钻牛角尖,她要废了这个让她不高兴的男人的手。

她在网上找了一个群,下了个残单,要求明确:将自己的前男友打到双手粉碎性骨折。

第一次下单要断手,却收到带血的人头

俞某是第一位接单者,高某和俞某商量好了价格,成功之后支付五万元给俞某,俞某也提出需要3000元的预付金,高某照办了。就这样高某提供给俞某要伤害的那个人的照片,出没的地方、时间,所住小区的地址,并要求要打到目标人物双手粉碎性骨折这样的程度才算完成任务。

俞某又提出了要求,他需要两名帮凶,而且这两个下家来上海的机票费用希望高某出资,高某一口答应。俞某找来了云南昆明的叶某黄某,于是一个有策划的四人作案团伙就这样基本固定下来了。

可是令人感到十分荒唐的是叶某和黄某来上海不到三十个小时就坐火车离开了。而且他们来上海的原因也十分可笑,竟然是因为可以坐飞机,也从来没有来过大上海。

原来,叶某和黄某来上海后既找不到上家俞某又没有看到要打的那个人,又害怕打了人钱恐怕也拿不到,于是干脆一走了之。而此时的俞某对五万元的悬赏金垂涎已久,不想与下家瓜分,于是想自己亲自动手,他实地踩点观察了一番,也看到了那个高某想伤害的人,但是终究被周围密集的监控探头捆住了手脚,俞某退缩了。但急需用钱的俞某哪肯放过这样的好机会,为了蒙混过关他在网上截了一张带血的人头图发给了他的上家高某。

疯狂女博不罢休,网上悬赏5万报复到底

第一次下单没经验,高某被接单者狠狠涮了一笔,预付了定金还报销了差旅费后收到的竟然是一张网上的带血人头截图。

一不做二不休的高某彻底疯狂了,直接网上悬赏 5 万决心报复到底。而高某在经历了第一次的失败后吸取了教训,她也不再出资所谓的差旅费,更不会先付定金而且需要下家自己准备好作案工具。

就这样,章某自己买了机票飞来上海并按照高某的要求去超市买了菜刀并拍下照片发送给了高某,高某这才约好时间和章某碰头共商“大计”,但是高某一看到如此身材矮小的章某后,顿时失去了信心,之后也并没有再联系他。高某也万万没有想到,她的一言一行早就被警察发觉,正等待机会收网。

章某和高某到案之后,警方顺藤摸瓜,之前的雇凶俞某和他所谓的两个下家叶某黄某也纷纷落网。而高某的前男友,由于警方的及时发现,他在不知不觉中躲过了这场劫难。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这五人提起公诉。因为本案中他们都是秉着故意伤害的意图去进行准备工具、熟悉环境的一些预备行为,虽然他们最终并没有得逞,只是为此做了一些准备工作,但是根据《刑法》,也是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所以,故意伤人即便没有实施完成,即便是在准备谋划的阶段也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王烨

《律战行动》季度战将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烨律师指出,女博士高某前后雇请俞某、黄某、叶某和章某四人,都是以故意伤害其前男友人身为犯罪意图,并展开了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即使没有最终完成,但是都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其中每个人实行的行为不同而犯罪状态有所区别,罪责也不一。

高某为了报复前男友而花钱雇请俞某、章某等人对其男友实施伤害、且提供了前男友的照片、经常出没地,生活习惯等信息,要求后者将其“双手粉碎性骨折”的程度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教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因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行为而成立犯罪未遂。

俞某,接受高某的订金又主动招募了其他同案人,且已在实地踩点观察,也已经看到了准被害人,但是因为慑于周围严密的监控而放弃了犯罪,属于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为实行者黄某、叶某和章某,其接受高某的雇请,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接受了雇请,为接近犯罪目标做准备,甚至购买了工具,属于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部分网友嘲讽说:

不过,在情感上不理智做出偏激的行为

还不止上述案件中的雇凶

曾经也有发生过

婆婆雇凶杀死儿媳……

浙江一女子在小区内被捅身亡。警方第二天宣告破案,令人震惊的是:嫌疑人之一竟是死者婆婆张某某。

事后张某某交待,雇凶杀人的最直接动机,是看到儿子儿媳在旅游时恩爱的样子……

最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被告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还曾有一位女博士的做法更让人义愤!

一名30岁的女博士由于在车库内与一男子发生了口角,气不打一处来的女子竟然用绳子对男子进行捆绑,最终导致了该男子窒息,在杀人之后,女子还在其母亲的帮助下,将男子直接分尸,企图逃脱法律的追捕,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女子最终还是被法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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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