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法律的角度,给你讲讲分手以后这些礼物是你的吗?

第180期 编号:HDFYZSCQ2017180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尹璐

编辑|曹莉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人在恋爱期间会选择用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感情,甚至有些礼物 “价值连城”。但是,大多数人对于法律如何界定情侣之间给付财物的性质并不清楚,在此笔者提醒大家恋爱虽美,但 “豪赠”也需理智啊!

一、感情不是你想走,说走就能走

恋爱期间,双方都是浓情蜜意,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可以说是要什么给什么,无论大小的纪念日都会给对方买礼物来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意。但是,爱情的小船说翻就翻,一旦分手就想果断走人?可能真的没那么容易。有些人会认为你得把以前我送给你的东西都还给我再说,于是往日爱的见证就成为了双方情感之间的导火索。

案例1:

小沛和小鹿是经过同学介绍认识的,彼此也非常的有好感,便顺理成章的在一起了。在此期间,小沛对小鹿照顾的也是无微不至、呵护至极。随着双方感情的增进,小鹿收到的项链、香水、名牌包包等礼物也越来越多,小沛甚至为小鹿购置了豪车。直到有一天,双方感情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小鹿提出分手,小沛执意要求返还他在恋爱期间送给小鹿的全部礼物,为此两人发生了争执。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分手,赠送礼物的一方要求返还,能要回来么?

笔者解析: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礼尚往来的行为比比皆是。为此,分手时也发生了许多纠纷。恋爱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很正常的社交关系,而并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多的干涉。一般来说,赠送的贵重物品,如,珠宝首饰、房车这类物品,如果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自愿赠与行为,则不可主张返还。同时,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爱意而馈赠给对方的香水,包包等小额财物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范围之内、分手时要求索回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提前赠与的“彩礼”

案例2:

小冬(男)和小溪(女)是同事之间撮合认识的,彼此都非常满意,两人也都为了以后长久的幸福生活做起了打算。小冬深思熟虑之后,当即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溪名下,双方也都非常开心。但好景不长,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感情迅速降温,小溪提出分手,可小东非常不甘心,决定要回当初赠与给女友的房子。那么,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未成婚能要求返还么?

笔者解析:

来看看“全国聘礼地图”,标注了各个省市区结婚聘礼金额,金额不可谓不惊人。一旦大额的彩礼给付之后,双方未能结婚,彩礼的返还也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对此,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款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以结婚为目的,因订婚而选择赠送的财物并非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未成就,那么此时的财物应当返还。

在恋爱婚姻过程当中,要时刻把握好双方关系的处理,在涉及与金钱有关的问题时尤其需要谨慎,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亦保持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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