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捡尸后发生关系,是强奸还是嫖娼?

于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19年7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某小区某室,趁被害人卢某某醉酒反抗能力减弱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被告人于一望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卢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田某、保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微信截图,监控录像,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于一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但在庭审过程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于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且不排除被害人与于一望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问题而报案的可能,本案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希望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于某所提原判事实不清,其没有强奸,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于一望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且不排除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问题而报案的可能,本案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辩护意见于某在不认识酒醉被害人的情况下主动搭讪,并同他人一同将被害人送回家,且拿被害人家的钥匙下楼后又返回,在明知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强奸行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234222.xyz » 酒吧捡尸后发生关系,是强奸还是嫖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