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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与有妇之夫建立地下情3年,其中为男方打胎一次。现男方想回归家庭,提出分手。第三者要求男方给其50万元分手费,否则,就去告男方,让男方坐牢。
男方求助:请问分手费到底合法吗?如果不给我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解析:
一、正常婚恋关系,索要分手费:
实际生活中,索要“分手费”的情况特别多,大多数是女性。
女性认为在恋爱、婚姻中付出了较多的青春、时间、精力,最后婚姻不成,感觉自己青春白白浪费,心有不甘。
所以,就会在分手时、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
“分手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
那么,法律对分手费是怎么处理的呢?
大原则就是:法律不支持索要“分手费”,但是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或者男方自愿给付,法律是允许的。
比如,梁洛施的5亿分手费。
这是正常恋爱关系、婚姻关系的状况下,分手费的处理方法。
那么,还对于第三者索要分手费,这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小三索要分手费:
1、大原则:一分不用给
2、签了 “分手费补偿协议”
签订这种补偿协议,在正常婚恋关系中是有效的
但是,在婚外情关系中,婚外情关系本就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规定双方为了解除不正当的同居关系而签订的”分手费补偿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定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
但是:男方自愿给的除外,男方给过之后,不得反悔再要回了。
3、有的第三者很聪明啊,在协议上不写“分手费”,直接让男方打欠条,然后拿着欠条去找男方要钱。
这种情况,法官定会查明欠条的形成原因。
如果法院查明双方并无真实欠款,借条实际上是索要“分手费”,且基于双方不道德的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因此这张借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比如,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4、再一种情况签《赠与协议》,让男方把分手费赠与给自己。
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的基本原则,无效。
而且,原配也可主张赠与无效。
因为,此赠与侵犯了原配的合法权益。
5、有一种写法,要特别注意了:
假如男方与第三者签订的是一份《赔偿协议》。
协议中写了男方欺骗了第三者,给第三者造成了感情、精神、身体等方面的伤害,自愿赔偿第三者多少钱款。
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没有可能,就要看《赔偿协议》具体的内容了,如果挂羊头卖狗肉,名为赔偿协议实为分手费,这样法律是不支持的。
所以,与第三者签书面东西时,千万要谨慎。